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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December 17, 2013

萬惡根源

乜嘢係香港居民?
基本法第三章
第二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 一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 二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 三 ) 第( 一) 、( 二) 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 四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 五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第( 四) 項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二十一周歲的子女;
( 六 ) 第( 一) 至( 五) 項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以上居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居留權和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載明其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香港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為: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

第三十六條
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勞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護。
好喇,即係總之係香港居民,就可以申請社會福利,咁永久不永久其實係無關係啦! 其實成篇第三章用到永久性居民嘅字眼只得一條,其他都係香港居民...
第二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四十一條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香港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本章規定的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
Holy Shit! 照字面咁睇,即係只要响香港境內,就可以申請社會福利乎? 邊有咁粗疏嘅法律㗎?!

我係一個相信制度嘅人,法律寫咗落嚟,俾人鑽空子,我認命,但唔該我認完之後,可唔可以有人去堵塞漏洞? 我唔係要你人大釋法呀! 你人大釋法,可以一時一樣,鬼知你想當年係乜嘢法律原意呀? 我要你條改基本法!

我唔明點解基本法唔改得,香港好多問題,只要肯改基本法,好多事都好辦好多:
  • 修改基本法,雙非問題根本唔存在
  • 修改基本法,香港就可以有單程証審批權
  • 修改基本法,綜援唔會俾人一入境就申請
  • 修改基本法,晨早有普選
我本來都唔信有人先知先覺,但有時有啲人,無論你幾咁唔鐘意佢,真係有資格講: I told you so!

下一條問題就係,修改基本法嘅制度係乜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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