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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September 14, 2008

三份之二的迷思

有說,要參加功能組別搶位,得到 20 席立法會議席監督政府施政,避免政府再度提交廿三條等法案。但如果睇返基本法同三份之二多數相關嘅條文:
第四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在三個月內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立法會如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原案,行政長官必須在一個月內簽署公佈或按本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辭職: (二) 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

第七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九)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第七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六)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 (七) 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

第一百五十九條 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

附件一 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附件二 二○○七年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如需對本附件的規定進行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唔過一半嘅席位只係三份之一嘅少數,可以做嘅只係
  1. 維持行政長官執政
  2. 令行為不當嘅議員保住議席
  3. 維持基本法不變
  4. 令選舉制度維持現狀
絕對否決唔到政府嘅議案,否則,當年田北俊對廿三條投嘅反對票,係唔會令佢成為英雄。所以,搶位論不攻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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